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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的张维迎

今天在微信上看到一条朋友转的帖子:《张维迎:落实宪法,不可偷梁换柱》。是在由《中国企业家》杂志社主办的2012(第十一届)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的演讲。那是3年前的事情了。作为经济学家的张维迎已经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了。现在,他又开始讲起了宪法,要当法学家了。

中央提出要依法治国、依宪行政,于是一些人就又开始拿宪法来说事儿了。确实,我们的宪法宪政落实得不好,宪法上的很多要求并没有在国家的运行中得到体现。所以我们要大力地宣传宪法,认真地落实宪法。但是,这里也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所说的宪法是现在正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非别的什么宪法。第二,宪法有序言,正文有138条,这是一个整体,不能只说其中的一条或几条。只讲一条或几条,就难免有偷梁换柱的嫌疑。这,张维迎先生告诉我们:“不可”。可是我们耐着性子读完张维迎的演讲,却发现,张维迎先生关于落实宪法的要求着实有一点“偷梁换柱”的嫌疑。

张维迎先生说:“《宪法》本来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但是,非常遗憾,在现实当中《宪法》在我们国家可能是最不重要的法律,好多的政府部门可以随意的制定政策,否定宪法。我们在法庭上可以用任何的法律为自己辩护,打官司,但是我们唯一不可以用《宪法》为自己辩护。”我的有限的法律知识告诉我,宪法是根本法,是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我们国家也是这样。我们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根据宪法的精神制定的。既然张维迎先生在打官司是可以用任何法律为自己辩护,那就相当于用宪法在为自己辩护,因为这两者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宪法只规定了基本的原则,而对具体事情的法律规定还要到各专门法当中去寻找,所以,我们在打官司时,也很少能遇到需要用宪法为自己辩护的情况。这在全世界大概都是这样的。就算在美国,最高法院会对法律或法案做宪法审查,一旦认为二者一致,那在打官司时使用具体法律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去援引宪法。除非你认为该法律和宪法相抵触。张维迎先生吐槽说唯一不可以用《宪法》为自己辩护,他是不是在说我们国家定的这些法律都和宪法相抵触呢?但是,我们知道,宪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如果张先生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是错的,而他张维迎的解释是正确的,人大常委会就可以用《宪法》来为自己辩护了。可惜,这种辩护不会出现在法庭上。

张先生接着强调要司法独立。他没有讲司法独立的具体意思,很多讲司法独立的人也都没有讲司法独立到底是什么意思。这对于一个学者来说是非常不严谨的事情。其实我们知道,单就什么是“司法”这个问题,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在欧美国家也是这样。比如,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这是从搜狗百科上抄来的)所以,我们实在无从知晓张维迎先生的司法独立到底是什么意思。但是张维迎先生说:“要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落实《宪法》第126条,131条,我想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政法委的功能必须做大的调整,政法委应该是维护司法独立的监督性的机构,而不应该是干预司法,甚至干预具体判案的机构。”百度百科对政法委的定义是:“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还列出了具体的职责,我们就不去抄了。反正没有一条职责是说可以干预具体判案的。这样看来,政法委的功能也没有必要做什么改动了。也许有人说,理论上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实际操作上确实有认为干预的问题呀。我完全赞成。但是我们也知道,实际干预具体判案的不只政法委一家,不是政法委的人也可以去干预法院的判案,这样的事例有很多。连白岩松都可以在电视上用嘴去干预法院的判案。那年有个吴英案,本来法院已经判了吴英死刑,后来听说某位大人物提出说不能杀,于是改判了无期。我无意去评价吴英到底该不该死,只是想说这个大人物好像不是政法委的,可是一样干预了司法。所以,改变政法委的功能对司法独立是否有意义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倒是张先生说的另外一句话让我无语了:“我们看一下世界上凡是司法独立的国家,很少发生大的政治动乱”。张先生的历史知识是体育老师教的吗?别的国家不说,法国大概是世界上最早主张司法独立的国家之一,但是,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始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五个共和国,三个帝国,你能说它没有发生大的政治动乱?其实,说到底,所谓司法独立就是说司法不要共产党来领导。政法委不是党委领导政法的机构吗?所以就要改变政法委。可是宪法序言里明确写了:“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当然要包括法官、律师在内。检察院、法院也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和审判权。抽掉了党的领导,这符合宪法的精神吗?算不算是偷梁换柱呢?

再有,关于民主选举。张维迎说:“在我们国家形式上有选举,但是实质上没有选举,因为我们的选举不是在用脑子,不是在表达灵魂,而是在用手去机械的投票。真正的选举候选人之间必须进行PK,候选人必须向选民陈述自己的理念,并且要允许候选人的独立参与竞选,这一点在我们国家都没有做到。”也许张维迎参加选举确实是不用脑子、不是在表达灵魂的。在现在的选举制度下,张先生不用脑子、不表达灵魂,我们怎么相信在竞选的制度下他就会用脑子、表达灵魂了呢?讲到选举,有两种理念。一种是说人民中各种人等的分布是随机的,因此,只要随机地选出一些人来,就大体可以代表这一部分人民的诉求。古希腊就是用抽签的办法来选举议事会的。还有一种是竞选,也就是认为管理国家是精英的事情,因此要由精英来争取人民的选票。张维迎是经济学家,应该知道熊彼特的大名。熊彼特就说过:“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着任何明显意义上的‘人民的统治’,民主仅仅意味着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将统治他们的人,但由于人民也可以用完全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谁做领导人,我们必须再加上另一个标准以收窄我们对民主的定义,即候选人自由竞争人民的选票。”我们的人民代表选举多少有点第一种理念的味道。就是说,在一个选区内,让公民自由投票选出自己认可的代表来代表自己。注意,这里的关键是“认可”,由认可而授权。我们要选出来的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人民的“先知”。他也许没有张维迎先生那样能说会道,没有张维迎先生那样有完整的施政理念,但他们是生活在人民当中,通过切身的感受理解人民的诉求,表达人民的愿望。而张维迎先生所主张的选举则是后一种,是要让候选人自由竞争人民的选票。这两种选举哪一种更能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呢?哪一种更有利于人民行使权力呢?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张维迎先生却主张“候选人必须向选民陈述自己的理念”,这不是把那些没有能力向选民陈述自己的理念的公民的被选举权给剥夺了吗?这符合宪法的精神吗?
 
“第三、落实《宪法》第35条,也就是言论、出版、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也是很多自由派人士津津乐道的。确实,宪法第35条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第一,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必要的管理是需要的。就像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走路的自由,但是,行人要走人行道这是规则。阿Q也有他的自由,那就是“我想什么就是什么,我想谁就是谁”。我们的言论等等的自由总应该比阿Q的水平要高一些,总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出版就要遵守出版法,游行就要遵守游行法,集社就要遵守社团法,等等。无法无天是不行的。第二,宪法有138条,第35条与其他各条是统一的。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24条第二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些,都是对宪法第35条的限定和补充。只讲第35条,不讲其他的条文,这算不算断章取义、偷梁换柱呢?
 
“第四、真正做到产权保护,《宪法》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张先生看到了《宪法》第13条,不知他看没看到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张先生对公民财产的侵犯表现出极大的愤慨,姑且不论这些财产是否是合法获得的,但是他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被侵犯是否也表达了同样的愤慨呢?还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作为经济学家,要落实宪法,总不能只讲《宪法》第13条,其他几条都不讲了吧。而我们看到,近些年,张先生关于国有经济退出竞争领域的说法讲了恐怕不止一次了吧。这样的言论是不是违宪呢?

最后,张维迎先生提出要开始违宪审查。这我完全同意。但是张先生是要在人大中设立一个独立的违宪审查委员会。可是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宪法的解释权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应的,立法权也是在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而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做出的决定就是最后的决定了,不能再有一个什么独立的机构来审查它所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所以,张维迎先生的这个主张只能说是把现行《宪法》抛在一边而另搞一套。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到底是谁在”偷梁换柱“?这个偷梁换柱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张维迎先生自己。我们但愿张先生的偷梁换柱是因为他对宪法的学习还不够深入,但是,他对宪法的引用却足以说明,他是研究过宪法的。但是,他对宪法的态度却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也就是对他有利的就说,对他不利的就有意忽略,甚至公然违反。他对《宪法》是这样,那么,我们也就有理由怀疑,他对经济学是否也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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