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30 19:30
提问者采纳
全世界的破产都一样吧... 应该是不可以出国的...银行也会被冻结... 破产将造成个人生活非常的不便,这可不是闹著玩的。其中一个就是有关破产人士将不被允许离开马来西亚。 最近接到一个客户的投诉,长期生活在国外,回来马来西亚国际护照居然被移民厅扣留,说她已经是破产人士不准出国,她大吃一惊,因为她根本不知自己已经被法庭宣判破产。 破产法令不允许破产人士出国,其目的就是为了不要让有关人士潜逃避债。法令也规定破产人士若要出国必需得到报穷司或法庭的许可,不过出国也有其限制规定。 破产法令第38(1)(c)条文阐明: 破产人士在未得到报穷司或庭令是不许离开马来西亚。 破产法令第38A(1)条文阐明: 报穷司可以发出通知信给移民局官员要求破产人士不被允许离开马来西亚。 在LIM MOON HENG V.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 ANOR的一个案例中,原告在30/11/1987年就宣告破产。当时他在海外还有许多的生意来往,他就向古晋的报穷司申请离开马来西亚。他的申请在20/11/1998被批准。他也把马币五万给报穷司作为担保金。 原告也同时叫其律师写信去税务局要求被批准离开马来西亚。不过他的申请在第104条文下被拒绝,除非他能符合以下条件:: (a) 偿还高达马币 197,140.09的税务; 或者 (b) 提供马币 20万作为担保金。 原告说税务局根本没有权利阻止他出国。他认为根据破产法令第8(1) 条文,一个破产人士的财产将被报穷司接管以及针对一个破产人士的债务而言,没有任何债主可以有任何的补偿。 原告也继续说明根据第24(4)以及第58条文,破产人士的产业处理权已经在报穷司的手里。他也说税务局已经透过其代表呈递债务说明书,那么他的地位将和其他的债主一样。 因此,根据破产法令第8,24(4),58,71,72和73条文,只有报穷司有权管治原告的产业,而税务局没有权利阻止发出证书阻止他出国。 在这个案件中,有关破产人士虽然已经被报穷司批准出国,不过却被税务局拒绝,除非他遵守有关税务法令的条例。他辩护说只有破产法令是唯一的法令来管理他一切的事务、利益和产业,而这不是税务法令的权限。 不过,法庭宣判有关破产人士申请出国的破产法令破产法令第38(1)(c)条文只是局限於一名没有拖欠税务的破产人士。如果一名没有拖欠税务的破产人士,报穷司有绝对的权利和权限允许那个破产人士出国。不过在这个案件里,虽然报穷司允许他出国,不过税务总监也是有权反对他出国,除非他符合税务法令第104(1)条文。 在税务法令第104(1)条文说明: 税务总监,在个人的意见认为任何人要离开或正要打算离开马来西亚,他还未偿还:- (a) 所有的税务(不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 ; (b) 所有在条文第103 (3), (4), (5), (6), (7) or (8) 列下的款项;和 (c) 所有在条文第107A (2) or 109 (2) or 109B (2) 列下的债务 那么税务总监就会发出一个含有税务、款项或债务的证书给警方或移民局阻止他出国除非他偿还所有的税务、款项或债务或给予担保金直到税务总监满意为止。 由此可见,一名破产人士的人身自由除了被破产法令限制,其它的法令如税务法令也有其影响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