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士不允許出國﹖
(2006-10-15 17:19:35)| 分类: 周公說法 |
根據我手上的資料所得﹐在我國每一年大約有1萬7000名國人宣 告破產,即是每個月有1400人,當中有11巴仙的破產人士是無 能償還信用卡債務。
而這群1萬多名的破產人士當中,20至30歲的青年占了8% ,其中大部份是因無法償還信用卡數額而宣告破產。
破產將造成個人生活非常的不便﹐這可不是鬧著玩的 。其中一個就是有關破產人士將不被允許離開馬來西亞。
最近接到一個客戶的投訴﹐長期生活在國外﹐回來馬來西亞國際護照 居然被移民廳扣留﹐說她已經是破產人士不准出國﹐她大吃一驚 ﹐因為她根本不知自己已經被法庭宣判破產。
而這群1萬多名的破產人士當中,20至30歲的青年占了8%
破產將造成個人生活非常的不便﹐這可不是鬧著玩的
最近接到一個客戶的投訴﹐長期生活在國外﹐回來馬來西亞國際護照
破產法令不允許破產人士出國﹐其目的就是為了不要讓有關人士潛逃 避債。法令也規定破產人士若要出國必需得到報窮司或法庭的許可 ﹐不過出國也有其限制規定。
破產法令第38(1)(c)條文闡明﹕
破產人士在未得到報窮司或庭令是不許離開馬來西亞。
破產法令第38A(1)條文闡明﹕
報窮司可以發出通知信給移民局官員要求破產人士不被允許離開馬來 西亞。
破產法令第38(1)(c)條文闡明﹕
破產人士在未得到報窮司或庭令是不許離開馬來西亞。
破產法令第38A(1)條文闡明﹕
報窮司可以發出通知信給移民局官員要求破產人士不被允許離開馬來
在LIM MOON HENG V.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
ANOR的一個案例中﹐原告在30/11/1987年就宣告破產 。當時他在海外還有許多的生意來往﹐他就向古晉的報窮司申請離開 馬來西亞。他的申請在20/11/1998被批准 。他也把馬幣五萬給報窮司作為擔保金。
原告也同時叫其律師寫信去稅務局要求被批准離開馬來西亞 。不過他的申請在第104條文下被拒絕﹐除非他能符合以下條件﹕ :
(a) 償還高達馬幣 197,140.09的稅務; 或者
(b) 提供馬幣 20萬作為擔保金。
原告說稅務局根本沒有權利阻止他出國。他認為根據破產法令第8 (1)
條文﹐一個破產人士的財產將被報窮司接管以及針對一個破產人士的 債務而言﹐沒有任何債主可以有任何的補償。
原告也繼續說明根據第24(4)以及第58條文﹐破產人士的產業 處理權已經在報窮司的手裡。他也說稅務局已經透過其代表呈遞債務 說明書﹐那么他的地位將和其他的債主一樣。
因此﹐根據破產法令第8,24(4),58,71 ,72和73條文﹐只有報窮司有權管治原告的產業 ﹐而稅務局沒有權利阻止發出證書阻止他出國。
在這個案件中﹐有關破產人士雖然已經被報窮司批准出國 ﹐不過卻被稅務局拒絕﹐除非他遵守有關稅務法令的條例 。他辯護說只有破產法令是唯一的法令來管理他一切的事務 ﹑利益和產業﹐而這不是稅務法令的權限。
不過﹐法庭宣判有關破產人士申請出國的破產法令破產法令第38 (1)(c)條文只是局限於一名沒有拖欠稅務的破產人士 。如果一名沒有拖欠稅務的破產人士﹐報窮司有絕對的權利和權限允 許那個破產人士出國。不過在這個案件裡﹐雖然報窮司允許他出國 ﹐不過稅務總監也是有權反對他出國﹐除非他符合稅務法令第104 (1)條文。
在稅務法令第104(1)條文說明﹕
稅務總監﹐在個人的意見認為任何人要離開或正要打算離開馬來西亞 ﹐他還未償還﹕-
(a) 所有的稅務(不論是到期還是未到期) ﹔
(b) 所有在條文第103 (3), (4), (5), (6), (7) or (8) 列下的款項﹔和
(c) 所有在條文第107A (2) or 109 (2) or 109B (2) 列下的債務
那么稅務總監就會發出一個含有稅務﹑款項或債務的證書給警方或移 民局阻止他出國除非他償還所有的稅務﹑款項或債務或給予擔保金直 到稅務總監滿意為止。
由此可見﹐一名破產人士的人身自由除了被破產法令限制 ﹐其它的法令如稅務法令也有其影響力。
* * * *
問答集
1問﹕在2003年我因為欠下銀行房貸2萬多﹐銀行已經對我採取 法律行動已經得到判決。不過我還沒有還清這筆款項 ﹐請問銀行會繼續採取行動一直到我破產嗎﹖
答﹕在2003年更改的破產法令(1/10/2003生效) ﹐法令說明一個人如果無法償還貸款或欠債款項高達馬幣3萬 (最低款項)就可被宣判破產。
破產法律尚未修改之前﹐破產最低款項只要達馬幣1萬就可 。如果銀行在1/10/2003之前對你拿到法庭判決 ﹐那么只要銀行在法令未修改之前提出破產申請﹐那么你就被宣佈破 產。
如果在法令修改之後﹐銀行會等到拖欠款項(加利息等等) 一直到三萬才會對你採取破產行動。
2 問﹕我在2004年成為我孩子屋子的擔保人﹐我的孩子因為沒有按 時償還房貸﹐結果銀行來信要告我破產。聽說法令修改後有保護擔保 人﹖是不是真的﹖
原告也同時叫其律師寫信去稅務局要求被批准離開馬來西亞
(a) 償還高達馬幣 197,140.09的稅務; 或者
(b) 提供馬幣 20萬作為擔保金。
原告說稅務局根本沒有權利阻止他出國。他認為根據破產法令第8
條文﹐一個破產人士的財產將被報窮司接管以及針對一個破產人士的
原告也繼續說明根據第24(4)以及第58條文﹐破產人士的產業
因此﹐根據破產法令第8,24(4),58,71
在這個案件中﹐有關破產人士雖然已經被報窮司批准出國
不過﹐法庭宣判有關破產人士申請出國的破產法令破產法令第38
在稅務法令第104(1)條文說明﹕
稅務總監﹐在個人的意見認為任何人要離開或正要打算離開馬來西亞
(a)
(b)
(c)
那么稅務總監就會發出一個含有稅務﹑款項或債務的證書給警方或移
由此可見﹐一名破產人士的人身自由除了被破產法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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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1問﹕在2003年我因為欠下銀行房貸2萬多﹐銀行已經對我採取
答﹕在2003年更改的破產法令(1/10/2003生效) ﹐法令說明一個人如果無法償還貸款或欠債款項高達馬幣3萬
破產法律尚未修改之前﹐破產最低款項只要達馬幣1萬就可
如果在法令修改之後﹐銀行會等到拖欠款項(加利息等等) 一直到三萬才會對你採取破產行動。
2 問﹕我在2004年成為我孩子屋子的擔保人﹐我的孩子因為沒有按
答﹕在2003年更改的破產法令﹐有規定"社會擔保人" ("social guarantor")不會被牽連成為破產人士。
如果你是落在"社會擔保人"的定義之下﹐就不需那么擔心。
什麼是社會擔保人呢﹖
什麼是社會擔保人呢﹖
破產法令說明社會擔保人是一名不是為了個人金錢利益而給予以下的
(a)
(b)
(c)
在法令還沒有修改之前﹐所有在1/10/2003之前簽約的擔保 人都隨時會被貸款者沒有償還貸款而牽連在內而破產。
3問﹕要如何知道自己是不是破產人士﹖
答﹕你可以去各個報窮司部門詢問或者聘請律師向有關部份詢問 。現在一些商業機構也提供是項服務例如Ctos公司。
3問﹕要如何知道自己是不是破產人士﹖
答﹕你可以去各個報窮司部門詢問或者聘請律師向有關部份詢問
(本文刊登在風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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